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3〕45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鑫佳顺装饰材料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KUPT38):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执行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平房7百货一期侧楼1号,同时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可梦(电话号码131*****151,电话为暂停服务)无法取得联系,《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24号)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平房7百货一期侧楼1号)被退回,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将《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2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催告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6室领取《催告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6室
  联系电话:0991-4614367,联系人:许磊、吴军  

  

  附件: 《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