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乌国税函〔2002〕49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3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间:2023年9月4日 17:02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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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乌国税函〔2002〕49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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