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377899636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现须向你单位告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我局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416号润和居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查无此单位,同时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戚越(电话号码:138*****680)联系未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416号润和居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以“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3〕113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3〕11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0991-2668931,联系人:杨德蓉 黄琰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