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一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二批)(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附件3、附件4)。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3.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一批)
4.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