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省级税务局应按照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困难情形、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因此制定本公告。
二、明确了困难减免税情形
《公告》明确了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并对各种情形“确有困难”做了解释。
三、明确了需提供的资料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明确了困难减免税申请时间、受理和核准权限
《公告》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自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五、《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