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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所称的“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20%(含)以上。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所称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为主营业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含)以上的纳税人。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连续两年亏损额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50%(含)以上,且提出减免税申请年度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不包括季节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四)纳税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予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责任人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等证明;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3.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5.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减免税申请、受理和核准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自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核准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
  (四)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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