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政策内容
1.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40号公告)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6.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7.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