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通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等56个单位: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税违法调查结果进行告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届满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经税稽处〔2026〕157、159、121、117、162、163、165、118、125、136、169、171、175、176、177、124、126、127、133、137、139、141、143、144、146、147、149、151、142、138、128、123、140、167、145、119、150、148、122、120、152、166、160、153、154、155、156、158、161、164、168、170、172、173、174号)共计55户(详见附件)文书正本;另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经税稽处〔2026〕180号)、《税务处罚决定书》(乌经税稽罚〔2026〕80号)文书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566号
联系人:王林刚,付晓琼;联系方式:0991-3783653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9月21日

新公网安备:650102020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