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为朋等304位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经税限改〔2023〕1000005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9日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乌经税送达公告〔2023〕483号 时间:2023年8月29日 18:33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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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为朋等304位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经税限改〔2023〕1000005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