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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哈市税稽公告〔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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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原天山东路)365号一号楼3单元201室〕,电话号码(150*****020)联系未果,《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3〕8号)无法直接送达,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汉。你公司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李燕红,经过与李燕红本人电话沟通,其表示从未在你公司任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405室
  联系人:祖力甫哈·阿不来提  司马义·衣沙克
  联系电话:0902-2236741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