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986年制定以来,已历经多年实施。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实施细则》在部分条款上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房产税制度,确保税收公平与效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5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电子邮箱(xinjiangshuiwu@163.com)或者信函方式(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830002)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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