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进财(身份证号码:1307211994****4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6年8月26日,我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8月28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你(贾进财),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你向我局留存的两个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本次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地为你临时生产经营地,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同时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也无法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该文书。
鉴于上述情况,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身份证登记的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西前所村小北路*排*号)及询问笔录中提供的住址(阿克苏市美林小镇*栋4-17**)邮寄挂号函件,投递结果反馈:向阿克苏市邮寄的函件于2026年9月3日退回至寄件人,退回理由为“查无此户”;向河北省张家口的邮寄函件于2026年9月10日退回至寄件人,退回理由为“原址查无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齐予梅、洪一丹
联系电话:18999000205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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