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北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78176944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下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南侧,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财务负责人刘某弘,电话均无人接听,在你公司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公司工作人员,经实地走访你公司经营地址,也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我局曾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6〕73号)邮寄送达你公司注册地址,邮件无人签收并退回;《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龙18109965776
廉 滨18099969630
附件:《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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