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青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PJEB4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下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矿山路15号(青松水泥厂左侧平房),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俊达(652801********0019),联系电话:151****3330,均以自己为挂名法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等理由挂断电话,不能配合签收文书,之后执行人员向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邮寄送达文书,邮寄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经实地走访你公司经营地址,也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龙18109965776
廉 滨18099969630
附件:《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巴税稽强催〔202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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