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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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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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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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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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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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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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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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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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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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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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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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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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等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