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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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14号提案意见建议的函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4-02-20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做好以自贸试验区制度为重要抓手助力综保区高水平开放提案办理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讨论,现将协助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长期以来,新疆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动综合保税区建设,积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系列减税降费等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主动落实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持续增强综保区企业创新动力、激发发展潜力。
根据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规定,综合保税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在不影响企业原来“两头在外”业务的同时,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的效果。将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截至2023年3月,新疆四个综合保税区均正常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工作,共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35户(年内新增1户),累计销售额4.57亿元,同比增长57.04%。试点政策对促进区内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新疆税务局将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把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大兴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着力抓好政策效应评估分析,做好税费政策红利账单的推送,促进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助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