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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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自治区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67号 提案意见建议的函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转来《关于协同办理自治区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函》(新农便函〔2021〕25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药用大蒜产业链包括大蒜种植、生产加工、产品流通、衍生品研发、产品销售等。国家税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涉及面广,优惠方式多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投资、扶持产业发展的作用。主要政策有:
一、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
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八、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大力发展新疆药用大蒜产业,对于促进新疆医药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意义。新疆税务局将继续结合税收工作职责,始终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为促进药用大蒜产业发展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