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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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
标题 |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类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刘传新委员: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6号《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发票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案已收悉。现就您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废方”身份认定问题
自然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符合规定的“供废方”,应当是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及税务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二、关于“供废方”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经营过程中“供废方”未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督促“供废方”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恢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并未取消收购发票的使用,而是随着发票票种的规范和简并,将收购业务纳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用途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关于新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炼钢炉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纳税人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自制的原始凭证作为入账依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依据。因此,核算企业成本的依据为取得的相关扣除凭证。该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生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使用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成本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已具备规范的会计核算能力,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