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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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 ||
标题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 ||
发文字号 |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保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