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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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明确“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16发布后沿用至今,对规范新疆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等均发生了变化;《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税务总局也对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对新疆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梳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定裁量标准。《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9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二)合理设定裁量幅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节设置区间幅度,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予以档次划分、细化量化,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的较小幅度,压缩执法人员裁量空间,统一处罚口径,实现精确执法。
  (三)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实施办法》《裁量基准》中均体现了“首违不罚”精神,如《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吸纳了税务总局两批“首违不罚”清单,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柔性。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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