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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个税汇算期,纳税人关心哪些问题?

3月1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式拉开帷幕。由于与纳税人的“钱袋子”息息相关,个税年度汇算一直受到高度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数据显示,自2024年1月以来,与个税年度汇算有关的咨询来电已超过7000通,其中关于汇算补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汇缴地确定等方面的问题具有较高集中度。

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其他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否需要补税?

一些纳税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平时已依法预缴个税,在年度汇算时就不需要补税。这种误解反映出相关纳税人对个税年度汇算政策规定和计税原理了解得不够充分。

实际上,个税年度汇算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在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最终结果是退税还是补税,取决于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的相对大小——前者小于后者则需要补税;反之则需要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则明确了具体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因此,纳税人如果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年度终了各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计算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可能会高于预扣预缴时的税率,导致平时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应纳税额,产生汇算补税的结果。

例如,王先生是一名技能型人才,2023年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万元(假设无相关扣除项目),适用10%预扣率预缴个税额为:(180000-60000)×10%-2520=9480元;2023年11月,王先生取得一笔特许权使用费90万元,适用20%预扣率预缴个税额为:900000×(1-20%)×20%=144000(元)。从全年来看,王先生取得综合所得收入额:180000+900000×(1-20%)=900000(元),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适用35%税率,其全年应缴纳个税额为:840000×35%-85920=208080(元)。那么,在2023年度个税汇算中,王先生应补税额为:208080-9480-144000=54600(元)。

当然,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预扣预缴时多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金额,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其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豁免,也就是说不用实际支付。

非独生子女,能否由一人单独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宁波12366热线近期接到的咨询来电中,有一个问题热度很高:非独生子女能否由一人单独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呢?例如,张先生有一个亲哥哥,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由于哥哥没有赡养父母的能力,一直以来都是张先生一人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可否一人享受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根据张先生的实际情况来看,他每月最多只能享受1500元的扣除额度。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张先生的亲哥哥于2023年去世,那么张先生可在第二年(即2024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每月享受3000元扣除。

笔者提醒,由于纳税人各自的家庭情况不同,具体能享受多少赡养老人附加扣除额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填报之前,纳税人也应当及时与家庭其他填报人充分沟通,准确地确定各自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如果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在税务机关帮助下准确填报信息,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个税年度汇算怎么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演进,近年来就业观念、用工形态等出现了诸多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者大量涌现,他们虽然没有任职受雇于任何单位,但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也有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需要。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该去哪里办理个税汇算,也是近期宁波12366热线频繁接到的咨询问题。

根据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例如,李女士是一名自由撰稿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通过赚取稿酬维持生计,她的户籍所在地为甲省A地,经常居住地为乙省B地。2023年,李女士从丙省C地以及丁省D地分别取得稿酬10万元和20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的综合所得。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主要收入来源地是丁省D地,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甲省A地税务部门、乙省B地税务部门或者丁省D地税务部门当中选择其中一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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