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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释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本文附件7的附注1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此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此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