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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小知识丨契税的热点问题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契税的热点问题”。

第一问

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一)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三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四问

接受他人房屋赠与需缴契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问

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六问

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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