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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小知识丨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和税率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开始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之纳税地点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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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的规定

1.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

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2.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

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3.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4.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

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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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

市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

县城、镇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

非市区、县城或者镇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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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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