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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二)

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吗?

答: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备案,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企业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将留存资料保留十年。

 

3.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参考的《目录》是哪一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3号公告)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4.企业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行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其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5.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15%的税率是否不能叠加享受?

   答: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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