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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指引--机动车特定业务发票

1.机动车特定业务发票

目前电子发票平台已上线机动车特定业务的开票功能,试点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纸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专票”)。

2.功能概述

机动车企业对外销售机动车但未到最终零售环节时,可通过此功能向购买方开具蓝字机动车专票。

3.操作步骤

本流程以电子发票(机动车专票)作介绍

1.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机动车企业

2.操作流程: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如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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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进入开票业务界面后,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功能,如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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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界面,界面展示数据概览、发票填开、最近开票等区域,点击发票填开中的【立即开票】,如 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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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弹出【立即开票】界面,默认选择电子发票,如 4所示;首先点击“选择票类”中的下拉列表,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点击“特定业务”中的下拉列表,选择“机动车”,点击“确定”按钮。如 5所示。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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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出现弹窗提示,如 6所示,纳税人可按需要选择是否勾选“本月不再提示”,点击“我知道了”,默认进入表单视图界面,如 7所示。(注:该弹窗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时才会提示)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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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纳税人如实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开票信息等内容,其中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信息中仅允许选择机动车类商编,不可与其他商编混开;单位为必填项必须为:辆;数量为必填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非空时“数量”必须为1;填写好相应信息后,如 8所示;同时允许添加折扣行,如 9所示。(注: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时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允许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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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⑦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自动校验所填写的信息,校验通过后成功开具蓝字数电机动车专票,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如 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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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事项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2.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为集团自产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可以选填;若为进口车辆或者国内购入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为必填。机动车专票允许添加折扣。

3.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先将集团自产车辆的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方可使用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开具机动车专票;当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向下游企业流转该自产车辆时,需利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机动车业务-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导出模块将对应机动车专票加密导出至工信部票据关联子系统做票据关联。

4.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时,受以进控销控制,车辆制造日期或进口证明书开具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仅校验合格证状态;车辆制造日期或进口证明书开具日期在2021年5月1日后的机动车校验合格证状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状态及所属,不属于该企业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会被阻断开票并做提示。

5.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时,数量、单位、单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必填项,单位必须为“辆”,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后,数量自动调整为1,且无法更改;机动车专票允许添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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