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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布局的“纸面交易”——还原昌吉市新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破获昌吉市新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丰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财务人员姚建梅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伪造销售合同、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方式取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2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油耗异常的运输企业

  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收到新疆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疑点线索,反映新丰达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该公司发票来源及申报数据发现,2016年-2020年期间,该公司在无挂靠车辆、转包运输等信息的情况下,取得了上亿元的油品发票,有悖运输行业常规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核实疑点,检查人员实地查访该公司及周边商户。经核查,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位于某商业写字楼,没有专门用于停靠货车的场地,也没有其他营运场所,账面登记的自有营运车辆为5辆,但可用于营运的货车仅有2辆,其实际运力远远无法支撑超千万元的业务规模,更无法产生上亿元油耗。

  对此,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新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及财务负责人李某霞。李某霞表示其仅为公司挂名财务负责人,实际上只负责日常纳税申报,并不清楚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赵辉则对是否取得虚开发票含糊其辞,并以身体不适和时间较长无法回忆具体情况等说辞逃避询问。

隐藏背后的财务负责人

  面对财务人员的“不知情”和法定代表人的“软抵抗”,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迅速会同属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并同步对该公司对公账户及赵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查。很快,专案组发现名为姚建梅的个人账户与新丰达公司对公账户往来密切、金额占比高,而且在关联检查中发现其与成品油虚开团伙业务往来重叠交织,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姚建梅是谁?和新丰达公司到底有什么关系?在检查人员的连续追问下,赵辉供述:姚建梅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熟悉运输业务,愿意免费帮自己打理公司财务工作,是公司事实上的财务负责人。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对姚建梅进行询问。姚建梅最初试图抵赖,表示自己朋友多,账户资金往来都是货款或私人借款,新丰达取得的油品发票是其正常成本列支。但面对与成品油虚开团伙高度重叠的业务往来证据,她始终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自己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帮助新丰达公司取得虚开的油品发票,为其虚抵进项、虚列成本,同时在法定代表人赵辉的授意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所谓“手续费”。由此证实,新丰达公司除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两头虚开的“生财之道”

  检查人员按照姚建梅的询问笔录“顺藤摸瓜”,依法核查了新丰达公司账簿凭证、合同等相关经营资料。检查人员发现:新丰达公司账面看起来十分“正常”,发票有进有销,但在调查核实该公司向117家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时,有10余家受票单位表示与该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为进一步查实新丰达公司虚开证据,检查人员对数万条资金往来信息进行了清分、筛查,该公司资金流向清晰呈现出典型的“快进快出”特点,即款项到账后不作停留,迅速通过公司股东、亲属及关联公司层层分散流出,最终回流至受票企业,且部分回流资金清晰显示了按固定比例扣除所谓的“手续费”。至此,新丰达公司的虚开链条更加清晰明了,上下游企业间大量资金回流,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面对证据,赵辉对虚开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自己伙同姚建梅制造纸面上的虚假业务往来,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的同时,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构建货物流转假象,从中收取手续费进行牟利的事实。

以身试法的惨痛代价

  为了快速牟利,赵辉丢掉了守法经营的本心,精心编造“纸面交易”,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运输业务、伪造交易凭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短短的几年内,使公司从实体运输企业沦为了两头牟利的虚开公司。据查,2016年-2020年该公司累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4份,价税合计8435.9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4份,价税合计5966.0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明新丰达公司虚开发票违法事实,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12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丰达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5.59万元;赵辉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姚建梅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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