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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相关文件,研究落实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国家优惠政策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另一方面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五免”政策,即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为新办企业是指在政策期限内,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自治区研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困难地区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即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另一方面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自治区再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据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了解,自2010国家出台2010-2020年期间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后促进了就业增收,助推了脱贫攻坚,优化了产业结构,激发了企业活力。霍尔果斯、喀什经济开发区“五免”特殊政策出台后,“两区”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凸显,开放水平明显提高,改革创新持续深入,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本次和上次政策相比较,放宽了符合产业目录的企业主营业务(占比从70%下调到 60%),使享受政策门槛降低,有利用更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信这次政策可以推动困难地区和“两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有利于培植财源税源,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从而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自治区税务局紧紧把握“政策落地”和“便捷享受”两个关键点,强化政策落实监管,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确保政策真正发挥效应。一是广泛通过渠道主动宣传优惠政策。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精准推送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风险提醒,持续推进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直达快享。二是开展政策辅导落实网格化责任制与纳税人进行互动式沟通。通过12366热线做好咨询解答,明晰政策口径。三是便捷申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四是政策快速响应。及时了解纳税人涉税诉求,确保说收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对弄虚作假、利用弄虚作假、违规逃税,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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