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推出的‘首违不罚’新政策,给我们纳税人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避免因一些疏忽或意外带来的处罚,执法越来越人性化了。”近日,托克逊县某物流公司财务人员谢女士在得知企业被免除处罚后感叹道,“最近由于业务繁忙及工作疏忽,我错过了申报期,构成‘逾期申报’。如果被行政处罚,会导致公司信用失分,很可能影响信用等级,不仅领票量受限,还会影响企业贷款。”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公告列举的10项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兼顾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种类型,都适用“首违不罚”政策;其他不属于公告范围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继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首次”,即自2021年4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发起处罚程序,无论该违法行为是当年发生还是以前年度发生,都适用“首次”。
公告明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首违不罚’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葛刚介绍,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业和初次纳税人违法的原因。
“全区税务系统将通过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葛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