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有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月1日起,新疆各地已陆续开出新税率发票。截至3月2日中午12:00,新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1%税率发票共计2584份(其中,电子发票2348份,普通发票217份,专用发票19份)。目前,新疆各地办税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纳税人反映良好,标志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新政正式落地新疆。
新政出台以来,新疆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紧扣关键时间节点,坚决打好精准服务“组合拳”,通过税务网站、热线、微信、短信、钉钉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度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回答疑问,高质量完成了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和开票软件操作培训辅导的“双覆盖”,确保不见面、不上门就能把政策送到每一户纳税人,让新疆纳税人与全国一道顺利享受国家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