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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税收辅导“一线牵” 优质服务“零距离”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深入践行党史学习教育和 “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扎实推进“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优化小微企业税费服务,积极为辖区内新办企业做好税收辅导工作,通过电话提醒、在线解答等模式将税收与服务“一线牵”,确保新办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税务人员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新办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抵扣进项税额,还为我详细讲解了相关内容,这个提醒真是很到位啊!”新疆海陆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梁红玉接到电话后开心地说道。近期,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在排查辖区内兵团新办企业税收风险时发现,部分企业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旅客运输发票,而在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纳税申报中,仅计算抵扣了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并未计算抵扣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扣税凭证。为此,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逐一对符合该情况的纳税企业进行电话提醒,并在线解答了纳税企业的相关疑问。
  “考虑到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因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未能及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就在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英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特别是辖区以经营农产品为主的兵团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以及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往往成为新办企业容易忽视的扣税凭证类型。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税务局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们利用大数据平台逐条整理出易发风险点,对企业做出提醒并指导企业应享尽享各项政策,让便民办税的‘春风’为企业发展推波助澜。”王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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