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达顺韦河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届满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03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
联系电话:0991-2832050
联系人:郭静文 黄舒琪
特此公告。
附件:1.新疆达顺韦河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6〕25号)
2.新疆泰和洪伟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6〕27号)
3.新疆隆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6〕30号)
4.新疆金隆顺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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