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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税务局关于向逾期未缴纳税款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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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限你(单位)于2025年8月28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税务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