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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109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届满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6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109号)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
联系电话:0991-4696225 联系人:许磊、阿娜尔·哈力曼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