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新疆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规定,依新疆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局决定对新疆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5年2月5日上午10:30
二、听证地点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楼会议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
三、当事人及案由
申请人:新疆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3673413010Y)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拟对纳税人偷税的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人员:许峰、侯广泰
四、注意事项
参加听证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旁听的人员请提前3日电话预约,同时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
听证期间须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等。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琰 联系电话:15899188607)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