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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5〕4号

胡晓武(身份证号码:330324********071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乌税稽强催〔2024〕63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乌税稽强催〔2024〕63号)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
  联系电话:0991-4166285 联系人:努尔波拉提·唐阿塔尔 、苏磊
  特此公告。
  附件: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乌税稽强催〔202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