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西灏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13300725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上述期间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36号瑞昌大厦1栋5层508室,查无此公司,同时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鹏(电话号码:135*****734)无法取得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3〕87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3〕87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
联系电话:0991-4813438 联系人:艾尔肯·热汗 冯延军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