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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3〕27 号

新疆中美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3080224425B):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执行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号,查无此单位,同时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丽(电话号码136*****898)无法取得联系,《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55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将《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5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催告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208室领取《催告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43号(乌市税务局稽查局208室)
  联系电话:0991-4666872 
  联系人:徐静  王永新  
  附件: 《催告书》(乌税稽强催〔2023〕55 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