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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51号

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80226332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单位)上述期间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238号汇嘉园小区北区8栋3单元5层501室,查无此公司,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春华(电话号码:189*****562)联系未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同上述地址)被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43号202室
  联系电话:0991-4878431 联系人:段江涛 陈琼 王炜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