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坐落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 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