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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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