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通 告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

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22日00:00至2019年3月26日23:59期间,进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停机。届时,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2日00:00至2019年3月26日23:59,新疆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邮政代征网点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手机APP、各类申报客户端等暂停服务。但下列税(费)事项的办理不受影响: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远程抄(报)税。

(三)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勾选确认。

(四)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五)涉税(费)政策业务咨询。

 二、恢复办理时间

2019年3月27日00:00起新疆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邮政代征网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涉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手机APP、各类申报客户端等将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

   2019年3月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延长至3月28日。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妥善安排,尽量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船税缴纳等事项,避免和减少因相关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二)业务恢复办理后,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费)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节约您宝贵的时间。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广大纳税人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28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