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举办的“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五家渠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梁君;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徐卫东;法制科科长徐飞;税政科副科长张鸿雁以及货劳岗毛旭辉,就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梁局,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落实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梁君:首先借这个机会,向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五家渠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18条税收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目前,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总体顺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工作平稳有序,税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主持:谢谢梁局。针对便利办税缴费服务措施的总体情况,徐总能否进行介绍一下。
徐卫东:“四力”是税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现阶段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的防控疫情、服务企业、助力发展的总要求。具体来讲:
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要求我局不折不扣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前期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大支持。
徐卫东:“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为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办税缴费。
第一步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第二步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第三步是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其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
徐卫东: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就是把做好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担好防控之责、尽好防控之力。前期,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最严的措施、最严的纪律、最严的监督,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创新服务措施,尽心尽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
主持:谢谢徐总。现在我们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123:我是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预计三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万元,全部来自服装销售,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这个月我是不是需要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毛旭辉: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3季度销售额不到3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您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在12月31日前,则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网友19905:我公司是五家渠一家规模不大的软件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生产的网课软件产品销量较好,预计三季度销售收入能达到100万元,全部是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毛旭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需要对3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网友19909: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只能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吗?
毛旭辉: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3160: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1、2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毛旭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财务张艳:我公司是一家广告设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广告设计收入外,还有零星的房屋租金收入,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毛旭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19913: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2月28日销售了一批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但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3月1日之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毛旭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网友19920: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我的客户有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听说最近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的客户都能享受吗?
徐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您的客户比如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等相应提供的餐饮服务、婚庆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可对照上述生活服务范围,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网友19921:这次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征税么?
徐飞: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主持: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系列公告,实施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张鸿雁科长,能否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内容?
张鸿雁: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168: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徐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网友19919:我公司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的销售额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徐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网友1992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张鸿雁: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主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也感谢梁局长、徐总经济师及各位嘉宾的解答!通过今天的访谈,我们对这次的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大家对相关政策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关注“五家渠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994-5812366进行咨询。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减税降费政策,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