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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

图税税通 〔2024〕 1000001007号

杨明华:320105********1623
  事由: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核定你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689.89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9730.32元,应补缴税款14959.57元,限于2024年12月17日前缴纳。
  若你对核定税额有异议(你认为核定税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应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
  你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
  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既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又不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应补缴税款依法追缴。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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