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于2023年3月1日发布,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对2018年4月28日制发的《图木舒克国家税务局 图木舒克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图木舒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图木舒克国家税务局 图木舒克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予以废止。
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