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尼中:(纳税人识别号:513522********5713)
你(单位)于2017年6月20日将持有鄯善工业园区鑫燚制氧有限责任公司33%的股权以五十万元价格转让给牛发奖,作为纳税人,应尽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