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网站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期访谈的主题是“税助发展惠民生 向新而进谱新篇”。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李化勇及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就广大网友关心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惠企便民服务等问题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24-05-31 11:06:09]
主持:各位嘉宾好,欢迎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交流。首先请李化勇总会计师和大家打个招呼。 [2024-05-31 11:06:45]
李化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够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首先,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吐鲁番税务工作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表示衷心的感谢。2023年,我们紧扣市委“1535”工作思路,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精准高效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蹄疾步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管服并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吐鲁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新突破。特别是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有益尝试,获得了广泛的肯定。比如,我们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火速办”税费服务平台,在边远乡镇、社区挂牌成立了24个税费服务延伸点,在办税服务厅上线简事快办、潮汐窗口等服务,在去年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吐鲁番排名跃居全疆第二。
2024年,吐鲁番市税务局将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依托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推出更加务实管用、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措施,持续擦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品牌,切实守好政策红利落实战线、便利办税缴费阵地,为建设繁荣富裕、和美幸福的现代化吐鲁番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2024-05-31 11:13:54]
主持:谢谢李化勇总会计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2024-05-31 11:16:04]
网友26715:资产划转是否需要交契税? [2024-05-31 11:21:37]
杨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05-31 11:21:37]
网友26735:您好,我收到短信提醒说,我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没有通过公安部门验证,我该怎么办? [2024-05-31 11:22:46]
王琳琳:建议您认真核对家庭成员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如填报存在错误,请前往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修改后重新提交,验证通过后,即可正常填写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核对后的信息仍未能通过公安部门验证,请您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会现场为您提供帮助。 [2024-05-31 11:22:46]
网友26730:老师好,想问一下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一方扣除,最多能扣多少? [2024-05-31 11:23:10]
王琳琳: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2024-05-31 11:23:10]
网友26734: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房贷还清后置换另一套房,第二套房银行依旧给我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是我没有享受过贷款利率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2024-05-31 11:24:24]
王琳琳: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24-05-31 11:24:24]
网友26735: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2024-05-31 11:26:35]
王晓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024-05-31 11:26:35]
网友26729:请问目前已核定数电票,税控盘也已注销。需作废税控盘中开具的发票,如何解决? [2024-05-31 11:26:54]
史君:在税控设备注销后,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冲红税控设备中的发票,当月的税控纸质发票也可以通过数电票进行冲红。具体功能路径:新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2024-05-31 11:26:54]
网友26714: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具有哪些关系应当回避? [2024-05-31 11:27:17]
王晓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八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2024-05-31 11:27:17]
网友2673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纳税人来说都有哪些影响? [2024-05-31 11:28:22]
史君: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有A、B、C、D、M五个等级,税务局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给予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等激励措施。连续三年评为A级,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者专门人员办理涉税事项。信用评级为D级的纳税人,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024-05-31 11:28:22]
网友26735:新成立公司什么时候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呀? [2024-05-31 11:28:58]
杨柳: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故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应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2024-05-31 11:28:58]
网友26735: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2024-05-31 11:29:40]
王琳琳: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24-05-31 11:29:40]
网友26738: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中备注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动产范围如何界定? [2024-05-31 11:30:40]
杨柳: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2024-05-31 11:30:40]
网友26730:请问我这里和五个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个签订购销合同的,如何计算申报印花税? [2024-05-31 11:30:49]
杨柳:同一应税合同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024-05-31 11:30:49]
网友26735:我去年享受了首违不罚,今年还可以享受吗? [2024-05-31 11:31:50]
王晓丰: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之规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今年还可以适用。 [2024-05-31 11:31:50]
网友26735:请问日常投诉有哪些渠道? [2024-05-31 11:32:33]
史君:目前,除拨打自治区税务局12366热线,登录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及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外,吐鲁番市纳税人缴费人,还可直接拨打吐鲁番市一级的0995-83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提出纳税服务投诉。其中对服务言行类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此基础上,对属于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以及因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和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进行快速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024-05-31 11:32:33]
网友26737: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是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2024-05-31 11:33:05]
王琳琳: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24-05-31 11:33:05]
网友26732:提交内容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领用手撕发票? [2024-05-31 11:33:52]
史君:新办个体工商户可以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受理完成新办登记套餐后,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票种核定功能增加定额发票,提交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即可领用定额发票。 [2024-05-31 11:33:52]
网友26715:请问划拨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2024-05-31 11:34:14]
杨柳:划拨土地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土地最初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后来经过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那么在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时,需要依法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主要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简而言之,如果土地使用权性质从划拨变为出让,那么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缴纳契税 [2024-05-31 11:34:14]
网友26735: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2024-05-31 11:34:51]
王琳琳: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2024-05-31 11:34:51]
网友26730:我父母大病医疗支付的钱,我可以扣除吗? [2024-05-31 11:36:04]
王琳琳: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024-05-31 11:36:04]
网友26735: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024-05-31 11:36:53]
杨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024-05-31 11:36:53]
网友26735:我女儿8月之前在境内上本科,从9月开始在境外上研究生,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子女教育项目是填写一条高等教育信息还是需要填写两条高等教育信息? [2024-05-31 11:37:44]
王琳琳:对该情形,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在一个年度中间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年度中间无需细化填写。但下一年度,需按照新的信息填报。 [2024-05-31 11:37:44]
网友26730:请问怎么在电子税务局开数电票? [2024-05-31 11:38:31]
史君: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开票员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发票填开】,选择“立即开票”,点击立即开票,选择所需发票的类型标签后开具数电票。 [2024-05-31 11:38:31]
网友26750: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保送,适用首违不罚吗? [2024-05-31 11:39:06]
王晓丰:对于首次发生该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05-31 11:39:06]
网友26751:印花税可以按次申报么 [2024-05-31 11:40:24]
杨柳:可以 [2024-05-31 11:40:24]
网友26735: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024-05-31 11:41:44]
王琳琳: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24-05-31 11:41:44]
网友26752:数电票开具后怎么交付给购买方? [2024-05-31 11:43:05]
史君: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1)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2)点击“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3)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 [2024-05-31 11:43:05]
网友26746:如果偷税漏税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4-05-31 11:44:34]
王晓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4-05-31 11:44:34]
网友26751:我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24-05-31 11:44:59]
王琳琳: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2024-05-31 11:44:59]
网友26730:请问农贸市场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2024-05-31 11:45:31]
杨柳: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05-31 11:45:31]
网友2675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2024-05-31 11:46:10]
王琳琳:“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2024-05-31 11:46:10]
网友26748:困难企业停业一年了,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嘛? [2024-05-31 11:46:56]
杨柳: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所称的“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20含以上。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所称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为主营业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含以上的纳税人。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连续两年亏损额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50含以上,且提出减免税申请年度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不包括季节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四)纳税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闲置一年含以上的自用土地。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予减免税。 [2024-05-31 11:46:56]
网友26716:请问加油站罩棚交房产税吗? [2024-05-31 11:47:38]
杨柳: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2024-05-31 11:47:38]
网友26716:请问对于信用积分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哪些激励措施呢? [2024-05-31 11:49:25]
史君: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024-05-31 11:49:25]
网友26755: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2024-05-31 11:49:50]
杨柳: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4-05-31 11:49:50]
网友26756:丢失发票如何处罚?[2024-05-31 11:50:27]
王晓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4-05-31 11:50:27]
网友2675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适用“首违不罚”吗? [2024-05-31 11:51:22]
王晓丰: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05-31 11:51:22]
网友26716:请问在办理经营所得自行申报时,我应当如何填写收入和各项成本费用、扣除? [2024-05-31 11:51:36]
王琳琳: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相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入,税务机关已经为您提供了预填报服务,您只需要在收入明细中确认需要申报的收入,并将未归集的收入填入其他收入栏次即可。对于成本费用,应当据实填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并保留可以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各项凭证。对于个人费用,您应当如实填写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注意的是,减除费用仅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选择其一扣除,若您已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则经营所得中不得扣除。 [2024-05-31 11:51:36]
网友26760:我缴纳税款有哪些知情权? [2024-05-31 11:51:57]
王晓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024-05-31 11:51:57]
网友26754:什么条件才可以免征房产税?[2024-05-31 11:52:24]
杨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024-05-31 11:52:24]
网友26760:我是一个财务代理公司,哪些情况会影响信用积分? [2024-05-31 11:53:09]
史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文件内容,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的情况主要有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实名办税、业务规模、遵守办税秩序的情况等。 [2024-05-31 11:53:09]
网友26716:请问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情况适用“首违不罚”吗? [2024-05-31 11:53:32]
王晓丰:对于首次发生“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05-31 11:53:32]
网友26755:我有多个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已经办理了经营所得C表的汇总申报,但为什么税务机关又通知我,要求我将个人代开发票取得的经营所得也办理汇总申报? [2024-05-31 11:54:01]
王琳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024-05-31 11:54:01]
网友26760: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如何享受税款扣减优惠政策? [2024-05-31 11:55:09]
王晓丰:《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2024-05-31 11:55:09]
网友26760:我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也是共同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2024-05-31 11:55:44]
王琳琳: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2024-05-31 11:55:44]
网友2674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吗? [2024-05-31 11:56:24]
王晓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05-31 11:56:24]
网友26755:请问数电发票左上角的特定业务指的是哪些? [2024-05-31 11:56:53]
史君:数电发票特定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2024-05-31 11:56:53]
网友26755:请问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2024-05-31 11:57:19]
王晓丰:对于首次发生该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05-31 11:57:19]
网友26762: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同时能否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2024-05-31 11:57:44]
史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八条规定:“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2024-05-31 11:57:44]
网友26735: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吗? [2024-05-31 11:57:52]
杨柳: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2024-05-31 11:57:52]
网友2676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税款扣减政策? [2024-05-31 11:59:11]
王晓丰:《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2024-05-31 11:59:11]
网友26755: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2024-05-31 12:00:29]
王琳琳: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2024-05-31 12:00:29]
网友26761:请问电子税务局无法开具数电发票,如何处理? [2024-05-31 12:00:56]
史君: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发票核定查询】中查看是否有发票种类名称为“数电票”的信息,若已有相关信息,请确认登录身份是否有开票业务的权限,只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开票员有权限开具数电票,办税员没有相关开票业务的人员权限,如有需要,可联系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添加“开票员”的身份,并选择开票员身份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路径:法人或财务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身份类型选择“开票员”添加身份即可。 [2024-05-31 12:00:56]
网友26761:请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2024-05-31 12:02:01]
杨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024-05-31 12:02:01]
网友26755: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2024-05-31 12:04:16]
杨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4-05-31 12:04:16]
网友26761:请问纳税人签订的是框架合同,合同未列明金额,但是每个月结算单列明了不含税价格,并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申报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吗? [2024-05-31 12:05:06]
杨柳: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结算单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按照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2024-05-31 12:05:06]
网友26761: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记入房产原值? [2024-05-31 12:05:43]
杨柳: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024-05-31 12:05:43]
主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解答,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谢谢大家! [2024-05-31 12: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