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  通知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塔税稽公告字〔2018〕4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梁某虚开发票案

法定代表人:梁某

纳税人识别号:654XXXXXXXXXXXXXXX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梁某于2016年1月虚构经营业务,让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票面金额合计2,445,595.00元。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梁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100,0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应补罚款100,000.00元,已全额缴纳入库,此案执行完结。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