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梁某虚开发票案
法定代表人:梁某
纳税人识别号:654XXXXXXXXXXXXXXX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梁某于2016年1月虚构经营业务,让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票面金额合计2,445,595.00元。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梁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100,0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应补罚款100,000.00元,已全额缴纳入库,此案执行完结。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