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纳税人识别号: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陈某某于2012年7月~9月,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乌苏1号加油站购进柴油销售给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2013年1月让新疆东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小拐南侧加油站原站长谭某某在无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给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了1500000.00元的柴油普通发票(谭某某案件已由克拉玛依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理,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代码:165001201298,发票号码:04331383~04331390、04331399、04331401~04331407共16张发票。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陈某某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应补罚款43689.35元,已全额缴纳入库,此案执行完结。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