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在线访谈现场
主持: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欢迎参加塔城地区税务局在线访谈。[2023-05-23 17:35:19]
主持:今天在塔城地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举办“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栏目。有幸请到塔城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鑫强,塔城地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货物与劳务科、个人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做客访谈栏目。非常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向各位嘉宾提出近期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方面的政策和业务问题。[2023-05-23 17:36:15]
主持:下面,请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鑫强先和各位网友打个招呼吧![2023-05-23 17:37:40]
王鑫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交流,非常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塔城税务的长期支持和配合。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塔城地区税务局精准落实各项税费政策,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动办税缴费智能化便利化,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探索。今天借此机会,与广大网友开展在线交流,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问,我们将认真解答。[2023-05-23 17:39:42]
主持:非常感谢王鑫强总会计师,同时也向大家发出了诚挚的邀请。下面在线访谈正式开始,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了。[2023-05-23 17:41:40]
冬子:打算今年在塔城开办公司,想问问塔城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05-23 17:43:09]
王鑫强: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试验区内新设立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免征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试验区属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的规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发〔2021〕66号规定,三减半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规定:“所谓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2023-05-23 17:45:12]
张大庄科技公司:我听说今年最新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2023-05-23 17:47:27]
薛江: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3-05-23 17:50:38]
朱小宝24945:我去年把老房子卖掉,又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可以享受换购住房税收优惠么?[2023-05-23 17:51:31]
王鑫强:根据《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2023-05-23 17:52:24]
地铁网友一号线:我是一家房产企业,今年发生了一笔研发费用,请问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05-23 17:54:19]
薛江: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23-05-23 17:56:21]
宝马算什么:我最近打算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听说今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有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请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优惠,又是如何确定车辆购置时间的呢?[2023-05-23 17:57:11]
杨红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3-05-23 17:59:07]
健身房老板: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2023-05-23 18:01:35]
杨红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05-23 18:03:31]
张知了: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2023-05-23 18:04:44]
薛江: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3-05-23 18:06:25]
封闭火车:看到最近新闻媒体宣传个体工商户减半政策,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减半政策又是否区分征收方式呢?[2023-05-23 18:07:16]
马晶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023-05-23 18:08:27]
CC: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05-23 18:09:54]
杨红艳: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05-23 18:11:16]
在马德里飞行: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2023-05-23 18:12:22]
马晶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23-05-23 18:13:46]
瘦了40斤:我是一家符合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条件的旅游公司,请问享受优惠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023-05-23 18:14:03]
杨红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3-05-23 18:15:14]
土蜘蛛: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2023-05-23 18:15:22]
王军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05-23 18:17:30]
富贵花: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2023-05-23 18:18:44]
王军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2023-05-23 18:20:32]
飞飞一号: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23-05-23 18:23:33]
王军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05-23 18:25:45]
主持: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感谢王鑫强总会计师及各位嘉宾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更多税费政策,敬请关注“塔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下期再见,谢谢大家![2023-05-23 18:27:44]